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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的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后勤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消控设施、特种设备、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学校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计划应有名称、规模、投资概算、预计开工竣工时间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六条 校总务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修缮工程年度计划,特殊维修工程随时上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七条 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总务处会同计财处,在每年12月前制定完成下一年度的基建与修缮工程及其配套项目计划,呈学校审批;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立项。

第八条 列入年度计划内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校长审批后予以实施;列入年度内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项目,由校长或分管基建后勤的副校长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 未列入年度修缮计划的,申报单位需提前2个月报学校审批。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办公室会议审批,投资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校党委会会议审批。

第十条 零星维修工程(金额较小的)原则采用本办法。招标办法可采用邀请招标、议标办法。材料可采用甲供办法、甲定乙供办法。决算可采用竞价办法、浙江省维修定额下浮办法等。

第三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凡达到政府规定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均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标事务,总务处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有关文件。招标有关文件由计划财务处审查;有关文件由校长或分管基建后勤的副校长签发,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凡未达到政府规定需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应在学校内招标。招标有关文件须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计审查确定后,在校园网、公示栏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组织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报名单位投标。

第十四条 总务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修缮工程由总务处负责或指定相关单位负责完成。

第四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配备对口的专业工程师负责相应专业的施工技术。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市质量监督站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

第十七条 总务处负责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使用部门、专业人员对设计图纸会审,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督促设计单位修正和补充完善施工图。

第十八条 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设备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必须保证建筑产品的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总务处将定期会同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其主要内容是:

1、成品、半成品、构件、原材料质量。

2、工程自检、预检程序及执行情况。

3、隐蔽工程。

4、有关材料、设备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对在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工程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程己完成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由总务处组织,会同主管校领导以及施工单位,对该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检查各项工作是否达到验收要求,对各项文件、资料认真审查。通过初步验收后,对不足之处进行整改,然后由总务处负责向市质监站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由总务处,会同主管校领导,并通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市质监站及上级管理部门联合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核定质量等级。修缮工程由总务处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质量验收。

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工程的验收,由总务处联系,并组织各有关单位配合(提供资料、介绍工程概况等)。

第二十四条 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改进,符合要求后,移交总务处。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资料送学校档案室备案。

第六章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决算结算程序

第二十六条 总务处初审

1、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编好竣工图和竣工决算,送交总务处。

2、总务处在收到竣工图和竣工决算后在一周内,对施工单位的决算进行初审,主要是对施工洽商单、隐蔽工程验收单进行核对,对工程量及部分材料价格进行核实。

3、由总务处写出初审报告,送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同意后送校监察室。

第二十七条 校委托审计

1、学校在收到总务处的决算资料后,在一周内委托有审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

2、审计单位会同总务处及施工单位协商审计中的有关事项。

3、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经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审核,报校领导会签后,交计财处办理决算。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决算结束时,施工水电费、竣工图保证金、甲方供材料款及学校其他部门委托代扣款项,必须全部扣除,再结清工程尾款,并按程序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室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总务处对竣工决算初步核查后,监察室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总务处现场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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