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浙药高专〔2021〕44号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管理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专户资金和其它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各类设备、家具、材料、交通工具、图书、教材、药品、用品、知识产权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设备维修与维护服务等。物业管理、会议培训、印刷、中介服务等也属于服务。
同一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相互制约、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采购管理运行体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规定,做到采、管分离,采、用分离,采、验分离。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全面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完善采购审批流程,杜绝无计划采购、超预算采购等各种违规采购行为。
第五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时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学校组织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10万元;工程类均由学校组织采购。
第六条 学校实施项目采购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采购预算申报及审批、采购申报、审批及实施、合同订立与履行、采购的验收、入库及支付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符合学校“三重一大”项目相关事宜均须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决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制订学校采购管理制度、规范性操作文件;编报资产配置,协助编制采购预算;受理全校采购申请、单一来源和进口产品论证公示,审批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确认书)”的申报;负责招投标和政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实施工作;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监督检查采购合同履约情况;负责规定数额以上的货物验收(不含教材类);负责入库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采购预算汇总编制、报批及下达,审核采购资金落实情况,依据合同及有关凭据支付采购款项,做好财务入账等工作。
第十条 总务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中基建类内容的审核与汇总,负责基建预算报表编制与指导;对各项目中设备的安装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图书与信息中心负责政府采购预算中图书类年度预算;负责全校图书、数据库等货物采购、验收及入库;负责审核各项目中网络信息类建设项目;对计算机网络设备尤其是服务器、信息安全设备等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资源整合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网络信息服务类采购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和论证。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室负责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受理有关采购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费归口管理的原则,对采购项目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制。主要分工如下:
(一)各类会议、印刷及宣传片制作服务,车辆维修、保险及汽油充值,公务用车租赁等服务项目归口学校办公室;
(二)办公家具及空调、工程类及工程建设所包含的货物及服务,电梯和中央空调等大型公共设备维保、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医疗健康等物业管理服务类项目,办公用纸等归口总务处;
(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实验室家具、教学实验材料、行政办公设备、资产评估等项目归口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四)学生军训服装、学生各类保险等项目归口学生处;
(五)全日制教材、各类教学视频的制作等项目归口教务处;
(六)科研实验材料、科研图书出版等项目归口科研处;
(七)继续教育教材、校内部门在校外举办的培训班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八)安防及消防项目、消防器材及设施维保、安保服务等项目归口校园安全管理处;
(九)图书资料(含电子资源)、文献加工与文献采集服务、信息传输服务、网络租赁、软件等项目归口图书与信息中心;
(十)审计服务类项目归口监察审计室;
无法归属到上述部门的采购项目,按经费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年度采购预算;
(二)参与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立项与申报工作;
(三)负责归口采购项目或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的审核意见;
(四)审定财政专项资金采购结余的二次采购计划;
(五)提供各类项目专家候选库(不少于5:1);
(六)协助处理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部门作为采购行为的发起部门,对本部门所属的项目负责,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年度采购预算,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其中有归口部门管理的采购项目需报送至各归口管理部门;
(二)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
(三)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内容(或项目建设合同书内容)申报采购计划、提交采购需求;
(四)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自行组织的项目采购;
(五)参与采购文件内容的编制,负责确定并提供所需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包括商务资信要求和技术需求;
(六)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释疑;
(七)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
(八)负责对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九)负责采购合同的洽谈、拟订、会审、签约、履行和验收;
(十)负责本部门项目到货初验及货物性能评测验收,负责或参与采购项目的终验工作,并做好项目的验收反馈工作;
(十一)负责将采购工作纳入本部门内控流程;明确本部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平台采购工作及采购项目联系和衔接工作,做好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实施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采购的组织形式及限额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采购的组织形式分省级政府采购、学校组织采购、使用部门自行采购三种。
省级政府采购:纳入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简称“采购预算”,下同)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应申办《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可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学校组织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学校组织采购:是指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采购未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的行为。根据各采购项目属性申办《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
学校组织采购可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也可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部门自行采购:是指学校各部门、学院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采购未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使用部门应加强采购内控管理,防范采购风险。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就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谈判,从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的原因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承办部门紧急需要的;
4、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是指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项目适用询价采购。
第十八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技术规格、服务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纳入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目录)、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可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网上超市等实施采购。
具体实施按照《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范围:
(一)下达采购指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六种法定方式的项目采购,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二)实行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且年度累计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项目,也应当公开,但实行网上服务市场采购的项目除外。
(三)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
第二十条 采购信息发布渠道:
(一)属于省级政府采购的,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或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相关专业性行业网站予以发布;
(二)属于学校组织采购的,通过学校对外公开网站或相关专业性行业网站予以发布;
(三)属于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由各部门自行决定。
第五章 采购申报、审批及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均应将采购预算报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并申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二条 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整体项目或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价格变化幅度小且资金已落实的服务类项目,可按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数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购,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年。在申报采购预算时必须明确服务年限以及总金额,以后年度预算还应每年报送并备注说明。(分类进行说明归类)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基本流程:项目建议书、论证报告、采购计划(项目承办部门)——分类汇总审核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预算汇总审核并上报省财政厅(计划财务处)——下达采购计划(计划财务处)——采购申请单(项目承办部门)——预算执行建议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按省财政厅批准采购方式落实)——合同(项目承办部门)——验收入库(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项目承办部门)——报销(项目承办部门、计划财务处)——归档(项目承办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采购进口仪器设备,项目承办部门应同时提交经相关部门审核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表》。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项目承办部门应同时提交《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五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流程:项目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项目承办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项目承办部门组织论证并填报《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及专家论证意见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发布采购信息预公示。
第六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采购合同的洽谈、拟订和签约。合同签署严格执行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见附件《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采购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单》。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结果制订,并在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签订生效。
第二十八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须在采购资金和采购预算落实的前提下实施采购工作。
第三十条 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整体项目或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价格变化幅度小且资金已落实的服务类项目,按照合并后的预算年限一次签订、分年考核实施。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一条 对于单项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中标单位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交纳不高于5%的合同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期满、验收合格后,项目所属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款项的退还事宜。
第七章 采购的验收、入库及支付
第三十二条 货物采购验收、入库、支付
(一)验收 指货物试运行后的综合验收,在全面核查货物规格数量的基础上,重点测试货物的技术状态是否符合相关约定的要求,具体检查货物的内在质量、性能是否合格,对货物在安装、调试、使用(试运行)后的技术状态进行测试,以便确定该货物是否能够交付使用。
验收根据采购金额的不同分类组织验收。
1、5000 元以下小额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验收,由非采购执行人(任组长)与保管员或项目承办部门相关人员共同验收完成。
2、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采购货物,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本部门技术人员(3 人以上)进行验收,其中项目承办部门领导任组长、项目负责人和非采购执行人等任组员。
3、5 万元以上的采购货物,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图书、教材仍由归口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部门领导及相关部门代表(至少一名专家库成员)和校外专家(根据需要)(5人以上)组成交付验收小组。
验收结束,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入库 项目承办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办好资产入库手续。
(三)支付 计划财务处根据采购合同(含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单)、验收单、入库单、发票等,对项目承办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直接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并确认资产入库;
第三十三条 服务采购验收、支付
(一)验收 服务项目完成后,供应商应及时向学校发出书面履约完成通知,学校在收到供应商履约完成通知后,应及时做好组织验收的准备工作,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组织实施验收和履约评价。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的履约情况。
验收根据采购金额的不同分类组织验收。
1、5000 元以下服务采购,由非采购执行人(任组长)与项目承办部门相关人员共同验收完成。
2、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3 人以上)进行验收,其中项目承办部门领导任组长、项目负责人和非采购执行人等任组员。
3、5 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任组长),邀请相关部门代表(至少一名专家库成员)、项目负责人和校外专家(根据需要)(5人以上)组成。对于服务周期较长的项目,应注重过程评价考核,并提供佐证材料。
验收结束,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支付 计划财务处根据采购合同(含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单)、验收单、发票等,对项目承办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直接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工程采购验收、支付
(一)验收工程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发出书面履约完成通知,学校在收到施工单位履约完成通知后,及时做好组织验收的准备工作,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组织实施验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购买工程项目,应当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每一项工程质量、进度、服务、安全等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根据采购金额的不同分类组织验收。
1、5000元以下工程采购,由非采购执行人(任组长)与项目承办部门相关人员共同验收完成。
2、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3人以上)验收,其中项目承办部门领导任组长、项目负责人和非采购执行人等任组员。
3、5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任组长),邀请相关部门代表(至少一名专家库成员)、项目负责人和校外专家(根据需要)(5人以上)组成交付验收小组。
验收结束,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支付计划财务处根据采购合同(含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单)、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发票等,对项目承办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直接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并确认资产入库(如有)。
第八章 采购档案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购档案实行项目负责制,应按照“预算归属是谁,谁负责归档”的原则进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将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副本)等相关资料转交给项目负责人,并应同时存档备查。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均应建立资料档案。资料档案应包括从立项到验收的各个环节的全部资料,包括采购预算、采购申请及批复、采购活动记录、招标(谈判)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项目负责人应对采购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相关规定分别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购档案管理应遵循《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监察审计室等部门以及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和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学校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不得随意拆分采购项目,以规避各类法定采购行为。
第四十条 在采购活动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情况属实的,符合以上情形的,必须回避。
第四十一条 参加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采购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客观、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对有违规违纪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于学校不可预见、情况紧急而不能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且采购额度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由学校相关会议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涉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第四十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应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及财政部2021年1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做好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份额预留的相关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相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已于2021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药高专﹝2019﹞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采购申请单
2.采购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单
3.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及专家论证意见表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表
5.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表
6.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项目规范实施知晓承诺书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