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浙药高专〔2021〕45号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电子卖场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充分利用新型政府采购模式,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7〕29号)、《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浙财采监〔2021〕1号)、《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并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实施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主题馆、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电子卖场采购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下称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除通过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及电子卖场无法采购的项目外,应当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第四条 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简便的原则。电子卖场采购应当强制或优先采购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优先采购诚信度和满意度高的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
第二章采购实施部门及实施程序
第五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的电子卖场采购项目:
1.纳入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项目;
2.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需申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3.未纳入集采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第六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通过政采云平台相应的采购系统实施采购:
1.网上超市、行业馆、主题馆采购: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且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事项;
网上服务市场采购: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且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要是服务标准较为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项目)。
拟实施以上采购方式的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且理由充分的,可作为特别采购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⑴.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并由使用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书面意见;
⑵.使用部门按规定进行线上比价、线下询价或二次竞价,从至少三家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⑶.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比价、询价或竞价结果组织实施。
2.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主要是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且在网上超市、行业馆、主题馆无法采购的项目。拟实施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⑴.使用部门提交审批完成的《采购申请单》至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⑵.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通过政采云平台发起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
⑶.使用部门对询价或竞价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⑷.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通过政采云平台确认询价或竞价结果。
3.上述采购需待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下达后,方可执行采购。具体流程为:采购申请单(使用部门)——预算执行建议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审批与执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4.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法定适用情形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向政采云平台申请学校各单位部门采购账号,经政采云平台审核并授权)可自行通过政采云平台相应的采购系统实施采购:
1.网上超市、行业馆、主题馆采购:未纳入集采目录且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
2.网上服务市场采购:未纳入集采目录且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
3.上述采购应先进行线上比价线下询价,填写《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电子卖场采购比价单》(见附件,各部门留档备查),根据比价结果实施采购预购,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线上审核后确认采购。具体流程为:采购申请单(使用部门)——采购方式审批(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执行(使用部门)。
第三章合同签订、验收与资金支付
第八条货物采购验收、入库、支付
(一)验收 指货物试运行后的综合验收,在全面核查货物规格数量的基础上,重点测试货物的技术状态是否符合相关约定的要求,具体检查货物的内在质量、性能是否合格,对货物在安装、调试、使用(试运行)后的技术状态进行测试,以便确定该货物是否能够交付使用。
验收根据采购金额的不同分类组织验收。
1、5000 元以下小额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验收,由非采购执行人(任组长)与保管员或项目承办部门相关人员共同验收完成。
2、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采购货物,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本部门技术人员(3 人以上)进行验收,其中项目承办部门领导任组长、项目负责人和非采购执行人等任组员。
3、5 万元以上的采购货物,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图书、教材仍由归口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部门领导及相关部门代表(至少一名专家库成员)和校外专家(根据需要)(5人以上)组成交付验收小组。
验收结束,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入库 项目承办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办好资产入库手续。
(三)支付 计划财务处根据采购合同(含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单)、验收单、入库单、发票等,对项目承办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直接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并确认资产入库;
第九条服务采购验收、支付
(一)验收 服务项目完成后,供应商应及时向学校发出书面履约完成通知,学校在收到供应商履约完成通知后,应及时做好组织验收的准备工作,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组织实施验收和履约评价。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的履约情况。
验收根据采购金额的不同分类组织验收。
1、5000 元以下服务采购,由非采购执行人(任组长)与项目承办部门相关人员共同验收完成。
2、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3 人以上)进行验收,其中项目承办部门领导任组长、项目负责人和非采购执行人等任组员。
3、5 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任组长),邀请相关部门代表(至少一名专家库成员)、项目负责人和校外专家(根据需要)(5人以上)组成。对于服务周期较长的项目,应注重过程评价考核,并提供佐证材料。
验收结束,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支付 计划财务处根据采购合同(含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单)、验收单、发票等,对项目承办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直接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
第四章采购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自觉接受上级采购监管部门、学校管理和监督部门等监督。全校开展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严格遵守采购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对违反采购工作纪律的行为和相关人员,学校将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电子卖场采购应严格按照年度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要求实施,不得将集采目录项目作为非集采目录项目、不得随意拆分大额采购项目,以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第十二条 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的具体操作规程、成交规则、争议处置、责任追究等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上级部门关于浙江省电子卖场采购的有关制度和文件如有调整的,以上级部门最新出台的制度和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不可预见、情况紧急的、涉密的且采购额度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经学校相关会议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电子卖场采购比价单(适用于二次竞价、线上比价、线下询价)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6月11日